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本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理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本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本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切实推进我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使我区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到以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为载体,由本市、区财政共同出资担保,由有关银行配套贷款的贷款担保政策(以下简称中投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08】35号)和《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沪财企【2008】50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积极支持担保贷款工作
中小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中投保担保贷款政策是本市、区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中投保担保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配合中投保等做好担保贷款工作。
二、完善机制,强化责任,大力促进担保贷款工作稳步开展
(一)明确担保资金筹集办法,增加担保资金总量,扩大担保规模
担保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1、实行区本级和街镇(包括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和航运经济发展区三个园区,下同)两级共同出资建立;
2、街镇应缴担保资金总体上按本街镇可用财力的0.25%提取;
3、区本级财政按照街镇筹集额度实行1:1配套。
2009年区担保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区、街镇两级)。区本级财政和各街镇承担份额按上述原则确定(具体数额见附件1)。
2009年在区财政局担保资金专户上没有担保资金的街镇,应按承担份额计提并及时缴付区财政担保资金专户;担保资金余额低于本街镇分配额,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