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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立电话举报受理制度。各镇拆违办应设立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单位和群众共同做好控违工作,并对在建违法建筑实行有奖举报。
  三、快速查处,严格执法
  1、限时到达现场。各镇拆违办要建立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案件,派出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快速查处。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各镇拆违办派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对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各镇要按照行政村拆违达标工作的要求做好整治工作,采取党员干部带头拆、发动群众自觉拆、村(居)委帮助拆的方式加以推进。对难以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处置信息反馈。各镇拆违办要及时将违法建筑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在建违法建筑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已建违法建筑案件查处情况反馈不得超过30天。对区拆违办分转的案件,按相同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反馈。
  四、完善制度,合力推进
  1、统一巡查日志。区拆违办统一印发《宝山区行政村控违巡查日志》,由镇拆违办负责落实镇、村两级的控违巡查和登记工作。
  2、统一执法文书。本区农村地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文书,确保规范、快速、有力查处各类违法建筑。
  3、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区规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建交委等部门要配合各镇做好违法建筑的发现、调查取证和拆除工作。
  4、严格相关手续办理。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各镇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要及时转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落实考核,加强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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