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9〕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拆违办拟订的《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我区《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本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本区拆违、控违工作的督办力度,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拆除违法建筑督办工作的通知》(沪拆联办〔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本区拆违控违督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办工作实施主体和对象
我区的拆违控违督办工作在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区拆违办具体负责督办工作的落实,督办对象为本区各拆违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
二、督办范围和内容
(一)区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
1、拆违工作没有按计划和要求推进、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2、控违工作机制不健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3、拆违、控违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方面存在的问题;
4、其它有关拆违、控违工作需要整改的问题。
(二)重要违法建筑信访案件
1、领导交办的投诉、信访件;
2、媒体曝光的事件;
3、群体上访的信访件;
4、市有关部门督办的投诉、信访件;
5、受理的在建违法建筑未按时办结的案件;
6、其它需要督办的案件。
三、督办基本要求
1、对于区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督办,被督办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分析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落实,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完毕后反馈情况。
2、对于重要违法建筑信访案件的督办,被督办单位和部门要查明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涉及违法建筑的,必须对违法搭建具体部位、用途、间数、面积、是否在建及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了解得清楚无误,并要有明确的查处结果或立案查处的时间节点,以及与投诉人沟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