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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上海市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宝府办〔2010〕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宝委(2010)28号文件精神,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宝山区滨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印章。
  原“上海市宝山区滨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两枚印章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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