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限制、淘汰落后型企业并实施差别化年检服务。对区里确定要调整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不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的劣势企业,在企业设立登记、变更以及年检时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对涉及环境污染、公共安全或不符合业态控制要求的“关、停、并、转”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实施监控,定期上门检查,催促其尽快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助推企业发展转型。
第七条 实施商标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走访企业,指导企业有效进行国内国际商标注册,规范企业商标管理和实际使用;建立辖区注册商标分类培育数据库,把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商标,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产品商标作为重点商标进行重点培育,形成挖掘、培育、申报梯次推进、动态发展的培育模式;大力宣传驰著名商标的奖励措施和申报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荐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力争每年推荐10件以上商标参加认定,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等企业适当放宽规模标准;积极推荐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发展潜质的上海市著名商标参加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商标。
二、统筹城乡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
第八条 推动城镇化发展进程。按照区城镇化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红盾护农、商标富农、合同帮农的积极作用,把工商部门的公共服务深入推进到农村,惠及农民;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引导家庭经营向生产集约化方向发展,鼓励农户运用现代科技和物质装备,培育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市工商局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全面推进我区的城镇化建设水平,努力打造符合宝山特点的乡镇。
第九条 壮大农民合作社规模。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服务;探索农民自愿或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
第十条 拓宽经营场所范围。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修理缝补、“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创新“农家乐”经营模式。对农民集体从事“农家乐”专业服务的,允许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为经营农家乐的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