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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加强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3.提交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方案、表式、指标解释等);
  4.提交经费保障等有关文件、材料;
  5.提交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6.各种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
  四、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能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等。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调查项目,视作自动废止。
  五、建立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经批准同意的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目录和调查制度的内容定期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网公布。
  六、加强对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市统计局将定期对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并将其列入统计巡查的内容,具体检查:统计调查项目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调查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等情况。

  附件: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附件1
  编号: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项目(制度)名称            

                   

项目类别 □ 国家  □部门 □地方

申请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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