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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加强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加强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宝府办〔201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加强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0〕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和《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沪统字〔2010〕8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基层单位、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建立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无法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须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调查方案要科学、合理。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简称“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下同),包括调整国家部门调查制度,新建(修订)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均为违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同时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理后,审批周期为10日。
  三、本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时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申请公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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