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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宝山区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宝山区农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的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本区参加农保的企业(含行政村代缴的村办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实施时间
  参加农保的企业应自2011年1月1日起转为参加镇保。
  上述单位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到参加农保所在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从业人员农保停止缴费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到社保经办部门为退出农保的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区、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对上述单位继续使用本单位2010年农保正常缴费的人员并从2011年1月起进行镇保缴费的,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75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补贴到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各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制订具体补贴办法并组织实施。
  集体农场、合作社参加镇保补贴政策,由区农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研究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实施要求
  各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退出农保参加镇保面临的形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稳定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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