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27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规范配套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区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引导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根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套专项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配套专项资金在其他专项资金不足时予以配套,主要用于获得国家、本市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以及其它需与国家、市级专项资金匹配的重大投资项目。申报配套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鼓励本区企业(项目)按程序经街镇、园区预审,专项资金责任部门评审,联席会议会审后,积极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
(二)对获得国家、市级相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的,由区联席会议负责,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与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
(三)对获得国家、市级相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区财政给予配套,但未明确相应配套比例的,由区联席会议会审提出配套比例的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以配套资金额度为基数,由区财政和街镇、园区按相应比例共同予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