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特色产业园:功能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3、重点楼宇:产业定位明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具有信息、技术、人才、交易、融资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四)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
  1、重点支持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项目,对列入《上海市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目录(2008)》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
  2、加快吸引重点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对在集聚区、特色产业园、重点楼宇内租、购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成长性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对重点大企业、大项目的引进,经报区政府同意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3、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和结算中心。对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属跨国公司地区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4、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对经认定的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以持有物业或整体租赁方式,自主经营或以委托管理方式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企业,且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
  5、对经区政府批准举办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及对外宣传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
  (五)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快速集聚发展
  1、鼓励支持各街镇、园区培育形成特色产业,对已形成明显特色并快速发展,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每年分别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与相关街镇、园区设立的特色产业发展资金配套,由街镇、园区与区共同加大对新引进重点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扶持,加快特色产业的集聚发展。
  2、相关街镇、园区在实施对特色产业培育发展中,将拟重点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以及扶持资金报宝山区商务委员会预审,并经联席会议会审,在街镇、园区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到位后,区级引导资金按1:1比例予以配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