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调结构、促转型”工作进程,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及《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以及需重点引进的企业。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需支持的项目均应在宝山。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引导资金及“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综合配套专项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建设
加快建设培育发展具有集聚辐射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对所在街、镇、园区给予相应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获得国家、本市和本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及特色产业园。
1、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功能配套完善、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企业入驻率、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大于50%,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引导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