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部分投入到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投入金额给予2%的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5、支持金融机构探索“银行+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方式,重点面向科技型、创新型、轻资产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创新,根据其方案的创新性以及对区域产业发展的支持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一定金额的风险补偿或专项补贴。
(三)鼓励银行机构增设服务网点
1、鼓励银行机构在罗店、顾村大型居住社区,及罗店、罗泾、顾村、月浦等辖区内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并根据经营面积给予补贴。对于新增设的网点,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于通过区内既有网点调整而设立的,给予最高1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2、鼓励银行机构在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对于购置营业用房的,给予购房款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租赁营业用房的,分三年按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对当年度的房屋租金给予补贴。以上补贴的面积标准均不超过300平方米。
3、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实施市政府“金融便民服务进社区”实事工程,主要为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以及经认定的大型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基地。对设立的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机),给予每台2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四)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1、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且不属于上述(2)所述“买壳”、“卖壳”情形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