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
1、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2、对批准组建或新引进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3、对批准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4、对批准组建的典当行,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5、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等专业子公司的,按其注册资金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6、对批准组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依据其注册资金规模,给予开办费补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1-5亿元人民币(不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达到5-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一事一议。以上支持视资金到位额度分期拨付。
7、对批准组建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开办费补贴。募集资金达到2-10亿元人民币(不含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募集资金达到10-20亿元人民币(不含2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募集资金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实行一事一议。以上支持视资金到位额度分期拨付。
8、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9、对专门从事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信息资讯、金融教育培训、期货、融资性租赁等的金融服务类企业,经认定,按其注册资金和服务能力,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费补贴。
(二)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1、对经认定的本区重点成长型企业助保金融资平台,按照试点街镇(园区)提供的启动资金额度,给予25%的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
2、参与市、区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设立,对为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视其融资担保规模,给予担保代偿损失20%-40%的补偿,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和区按6:4比例分担,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3、对为本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服务机构,给予担保额1.5%的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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