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11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12月9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设立“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专项资金”)。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街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企业在本区集聚发展,鼓励开展金融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增设营业网点和便民服务设施,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开展各类金融服务活动。金融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并在本区域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企业、证券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类企业;
(三)纳入本区改制上市培育库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类机构、组织或企业等。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