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立即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专家会商,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3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红色)、重大Ⅱ(橙色)、较大Ⅲ(黄色)、一般Ⅳ(蓝色)级。
1.4 响应标准
1.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应急响应:
①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②火场持续燃烧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③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林区,或者发生在省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的森林火灾;
④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超出市本级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1.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应急响应:
①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火场持续燃烧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③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④威胁林区居民地和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
⑤同一地区同时发生多起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⑥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发生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做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警。
1.4.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响应:
①受害森林面积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火场持续燃烧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