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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集资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第二轮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村级经济发展,帮助经济相对困难村尽早解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区第一轮经济相对困难村财政扶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第二轮经济相对困难村财政扶持提出如下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对各镇2010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村实行扶持。扶持对象由区农委会同区集资委调查核定。核定的经济相对困难村经区政府同意,自2011年起持续扶持三年。
  (二)对《宝山区对经济相对困难村实行财政扶持的实施细则》(宝农委〔2008〕114号)确定的第一轮扶持的27个经济相对困难村,2010年村级可支配收入超过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继续扶持两年。
  二、扶持标准
  按照2010年度村级可支配收入及其农业人口规模,分档次确定补助金额。村级可支配收入不满100万元的,村农业人口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补到100万元;村农业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补到12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低于15万元的村,按15万元补助。
  对大部分耕地已被征用的罗泾镇川沙村,三年内不撤村的,给予15万元的定额补助。行政村建制撤除后,不再予以补助。
  对第一轮扶持的27个经济相对困难村,2010年村级可支配收入超过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予以定额补助15万元,期限为两年。
  三、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90%,镇财政承担10%。
  四、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持旨在弥补经济相对困难村正常运转经费的不足,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教育卫生、公用设施、公共活动、村庄环卫、社区安全、村民保障等六个方面。其中,教育卫生类,包括村卫生室经费、献血计生及独子费、幼托费和村民教育培训、合作医疗补贴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工资等;公用设施类,包括村公共活动中心、村民健身点及村公共绿地,村级道路、河道及桥梁,上下水、供电通讯市政设施等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费用;公共活动类,包括组织各类村民会议、老年活动、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村庄环卫类,主要包括村内垃圾收集、村庄公共场所、村路沟桥、村公共绿地等的保洁、保绿等费用;社区安全类,主要是村联防费用;村民保障类,主要是村民养老、合作医疗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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