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与软件,积极倡导信息系统建设的服务外包模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履行合同。
  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费应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原则上首付50%、通过验收后支付40%、10%留待系统正常运行1年后支付(在合同中注明)。
  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日内,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区信息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投资预算等。因业务改变确需变更的,须报区信息委审批。
  第十九条 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区信息委统一委派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进行1~3个月试运行,运行稳定并通过第三方技术测试(软件、网络、安全等)后,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内容、财务和档案进行初步验收。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区信息委申请项目正式验收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工作报告、用户意见、财务决算表、应用推进制度、文档归档清单等;
  (二)项目技术报告、详细设计书、数据字典、施工图纸、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包括操作、安装、系统维护等);
  (三)第三方技术测试报告、监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区信息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区财政部门依据《宝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和合同,支付项目款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资产登记造册,及时入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