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域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合规性、优先性、集约性、特殊性、可行性”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结合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拟定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在当年第二季度向区信息委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区信息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及计划执行情况,拟定调整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对计划下达半年后尚未启动的项目,原则上作调整处理。
第十二条 未列入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项目,不得实施,区财政部门不支付所需款项。因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直接向区政府专题报批。经区政府批准后,项目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报区信息委。
(二)区信息委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三)通过评审后,项目单位正式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实施申请。经区信息委审批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涉及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智能管理和监控系统等信息化配套建设的项目,须经区信息委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预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若有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经立项审批后,统一纳入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