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信息委作为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计划编制、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
(二)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负责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和审批。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审核以及政府采购管理。
(四)宝山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五)宝山区监察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开展行政问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负责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应用推广、运行维护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确保信息化项目的应用成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计划编制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应符合国家、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际业务需求。新建项目应确认其为本单位所必需且目前尚无功能相近的系统可替代;扩建或改建项目应确认现有系统已不能满足业务拓展或变动需要;续建(分期建设)项目应在上期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申报。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区级预算单位凡是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不论是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还是通过本部门预算支出,均应向区信息委申报。区信息委全年受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集中编报项目计划。
日常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硬盘等)的采购、更新及维护,不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等相关材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预期效益、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