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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信息委、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宝山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精细化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提高应用成效,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宝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两类。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各类网络系统、业务系统、信息数据库、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购置,信息化规划及标准体系研究,以及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配套建设。
  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了保障已建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应用功能正常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软件维护、信息安全服务以及数据采集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协同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区统一信息化基础支撑体系为依托,以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发挥系统应用效能为目标,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信息化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分为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实行统一的第三方技术咨询、监理、测试、安全评测和后评估等辅助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成立由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牵头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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