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依法推进钢铁、水泥、造纸等18个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检查推进清洁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培训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清查取缔活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会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市、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意见》(新政〔2009〕30号)的文件执行;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事故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供电部门: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情况下,为其经营活动供电;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对违法企业停电执行通知后,应予以立即执行。
五、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长要亲自担任本次清查取缔活动的总指挥,是第一责任人,所辖各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清查取缔工作负全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清查取缔工作中态度坚决,行动果断,取得好的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好的经验做法将转发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工作中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情不报、消极怠工、敷衍塞责、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有关材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