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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新乡市开展清查取缔“十五小”等环境违法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行层层动员,乡(镇)政府要深入发动,要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定,大力宣传“十五小”等企业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和对人体造成的严重伤害,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十五小”等企业,积极举报“十五小”等企业,坚决不向“十五小”等企业提供原料、场地、用电、设备、器材、房屋等,坚决不购买“十五小”等企业的产品,使“十五小”等企业无立足之地、无藏身之处,为依法取缔违法企业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清查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所辖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积极配合。对本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清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既要排查历史遗留的老问题,也要排查2011年出现的新问题。对排查出的所有环境违法企业要逐一建立台帐,分类梳理、登记造册,责令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
  (三)统一取缔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所辖各乡(镇)政府采取统一行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或自行拆除到位的违法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取缔到位,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防止死灰复燃。
  (四)督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11月10日)。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专项督导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验收,并将此次活动成效列入各县(市)、区2011年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四、明确责任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屡查屡犯的实施停产治理后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市、县(市、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配合实施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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