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居)委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防控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分类指导、固强补弱”的原则,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以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目标,以规范村(居)委安全监管为核心,以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村(居)委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村(居)委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建立制度、规范监管,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做到村(居)委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三、健全村(居)委监管机构
(一)成立村(居)委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组长由村(居)委书记(主任)担任,村(居)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安全干部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行政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机构人员配备
1.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100家(或经营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分工1名村(居)委成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聘任1至3名安全生产协查人员。
2.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数量100家(或经营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工1名村(居)委成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设1名专职安全干部;聘任3名以上(含3名)安全生产协查人员。
四、明确村(居)委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