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宝山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七条 个人申请或被推荐的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需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生活情况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报人的学习及实践经历;
(三)申报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条 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接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送区评审办公室。
四、评审认定与程序
第九条 区评审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条 区评审办公室将推荐名单通过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宝山报向社会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区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书后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方及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区评审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名单,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认定。
第十三条 已被命名为国家级、市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即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
五、传承义务与目标
第十四条 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区文广影视局,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采取收徒、教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承担项目的传承和保护责任;
(三)年度定期向区文广影视局,各街道、镇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进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