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制订的《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才办、区文广影视局制订的《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宗旨与范围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弘扬宝山民间、民俗文化特色,充分发挥宝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在区域社会文化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队伍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宝山区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将本区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是指经申报、评审、公示、审核、认定等程序,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宝山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二、认定原则与机构
第四条 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组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其成员包括: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影视局”)、宝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的有关领导、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家。区评审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影视局。
三、申报条件与办法
第六条 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认定评审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宝山区非遗项目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