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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本区2012年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

  3.依法规范候选人提名和介绍工作。各街道、镇要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居(村)委会候选人的条件提供出指导性意见,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要规范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具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居民代表)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要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居(村)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产生后,要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介绍治居(村)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4.认真组织选举投票。要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并切实维护好现场秩序,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障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对选举期间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居委会选举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人的委托投票;村委会选举中,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2人的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投票结束后,要将投票站票箱统一集中到中心会场进行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5.坚决制止贿选行为。换届选举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诱使或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贿选行为。对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6.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有关法规、政策、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予以答复;对严重侵犯居(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因居(村)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依法予以妥善处置。要建立居(村)换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就地、及时、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切实有效地解决因选举产生的突出问题。
  (三)巩固成果,切实做好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
  1.及时落实工作交接。要做好居(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上届居(村)委会要依法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在新一届居(村)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给新一届居(村)委会。各街道、镇要指导新一届居(村)委会成员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居(村)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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