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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的通知

  D、财政全供单位在职人员(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年终奖励一个月工资,根据2011年10月份工资表计算编列(不含文明单位奖励、卫生费、独生子女费)。
  E、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分别按在职人员人年6000元、3600元、1200元标准计算编列;
  F、财政全供单位部分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按照根据《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的规定,参加革命工作在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年增发3个月工资(指本人基本离休费,不含护理费及各项补贴,下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增发2.5个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增发2个月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增发1个月工资计算编列;
  G、公检法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人事部门核定标准计算编列;
  H、其他情况
  --市供销社在职人员,按照市编委《关于市供销社机关人员经费供给问题的批复》(新编〔2001〕2号)文件核定的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11年10月份实有在册财政全供人数和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计算编列。
  --市文化宫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按照市政府1999年第48期会议纪要执行,即对市文化宫1998年实有人数到龄退休后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的85%计算编列。
  --市文化局艺术表演团体离退休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1997年第11期会议纪要及有关要求,对1987年5月27日前离退休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编列;对其他离退休人员,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总额的80%计算编列。
  --市传染病医院在职人员个人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市人事局核定的2011年10月份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不含地方补贴)的50%计算编列;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金的60%计算编列。
  --市康复医院(按摩医院)的人员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2011年10月份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70%、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90%计算编列。
  --市精神病康复医院的人员经费,根据市政府要求,按照经市人事局核定的2011年10月份人员在编实有人员工资及三项保险费工资总额的70%计算编列。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上划人员经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划人数及市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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