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重新就业的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定劳动合同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
4.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失业保险金停发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提供失业人员动态表,填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对失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做到:
(一)按规定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参加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四)遵守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按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签字和失业状态确认,提供求职证明,如实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五)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六)自觉配合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求职调查。
七、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管理,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舆论氛围。针对部分失业人员“有业不就”和“隐形就业”的现象,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实现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失业人员主动就业的意识,消除依赖失业保险的思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