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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新乡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新乡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新乡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乡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维护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国有企业举办职教幼教机构实际,切实维护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总体水平偏低问题,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适用范围及补贴原则
  (一)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在新企业、省属在新国有企业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院)、成人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校(含高职学院、电大、夜大、函大、党校等)、技工学(院)校、幼儿园等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原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从事管理工作,下同)岗位退休教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关闭破产前,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岗位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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