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属于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应告知其反映途径;
(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具有恶意攻击性的,应告知其已涉嫌违法,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方式反映诉求;
(四)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五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原则。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对留言进行办理,办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理网民留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应依法合理、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的回复应做到准确、高效,坚持实事求是,能联系上留言人的,应尽可能当面给留言人回复,并由留言人对办理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应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严禁上推下卸、推诿扯皮。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留言人;
(四)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留言,应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五)答复时应当做到文字简明扼要,用语礼貌文明,内容问有所答,表述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回复流程。
(一)网民留言由市政府信息中心下载转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网民留言内容,下发督查通知单,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收到电子信件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求助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应作出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应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
(三)责任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交办件,应于当日内将交办件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七条 回复内容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在网上回复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八条 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承办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