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认定南昌市第一医院等15家医疗机构具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洪合医办字〔2012〕9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各医院:
根据《南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江西省精神病院、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南昌市男科医院、南昌市妇幼保健所、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南昌市按摩医院、南昌三三四医院、南昌大学医院、江西省长征医院、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医院共15家医疗机构分别向市卫生局申报成为南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1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评审,均符合《南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具备南昌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原则上各县(区)、开发区都应和上述15家医院签订新农合定点合作协议。
南昌市第一医院等15家医疗机构要派出专人积极、主动地与各县(区)农医局进行联系、沟通,同时各县(区)农医局必须在政策范围内,与愿意申请为本县(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参合农民身份确认、新农合药品目录、报销比例等新农合诊疗规定,保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且做好新农合直补工作。我局将对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