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效率的通知
(韶府办〔201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效率,确保市政府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议题报送质量
(一)主办单位要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确保上会议题符合政策和地方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会前须对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力争取得一致意见;情况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在呈批过程中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形成倾向性意见后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时,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需召开协调会讨论的议题,参会单位要在会前认真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参会者代表本单位在会上提出,并对该意见负责;主办单位要对协调情况及时形成备忘录,记述讨论情况,作为申报议题的依据。
(三)主办单位要对拟上会文稿认真准备、严格把关,同时附上汇报材料,重点说明提请议题的原因和依据、征求意见或协调意见情况、提请审议的主要事项和内容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确保文稿质量。
二、提高议定事项办结效率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不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办理,其余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立即办理印发;需作个别修改的,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的文件,主办单位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文件,主办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三)根据会议意见需修改的文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