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应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组织调运并投放市场,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平价商品价格监测制度,将通过省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平价商店列为价格监测点,将本地《平价商品目录》内的平价商品纳入监测品种范围。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应悬挂全省统一的标识标牌、平价承诺、诚实守信公约、价目对照表。店堂应保持整洁,标识标牌悬挂牢固、清楚、醒目。
第十四条 平价商店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经营台账、质量检测、可追溯等制度,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宣传、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等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帐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明码标价经营,标清品名、规格、产地、价格;
(四)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各类平价商品应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
(五)平价商店应保持平价商品货源充足,不脱销、不断档,不得将少量或限时促销的商品列为平价商品;
(六)禁止出租或者转让门面和摊位,从中牟利;
(七)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八)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九)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平价商品品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平价商店的考核,考核分为开办考核、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开办考核由省物价局按照《江苏省平价商店考核验收办法》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季度和年终考核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