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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一)由供应站点所在地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的核发工作。

  (二)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2012年版)格式。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三)申请人为持有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申请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其下设供应站点的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营承担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新的供应站点的,申请时间不作限制。

  三、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公告制度

  (一)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对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抄报上级燃气主管部门。

  (二)2012年7月15日前,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将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汇总(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厅城建处。

  对新建燃气企业(加气站)、新设供应站点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我厅城建处。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印制。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城建协会负责。

  五、对其他类型燃气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2012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陈铭、周元汗、李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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