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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中心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理顺养老保险关系,切实保障参保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省、市相关系统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市政府决定,理顺中心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

  二、范围和对象

  (一)2012年7月1日前经市编委批准退出事业单位编制序列转企改制,且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个人(此后经批准转企改制的参保事业单位及个人随改随转)。

  (二)2012年7月1日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企业和个人。

  (三)2012年7月1日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挂靠人员、流动就业人员。

  三、实施办法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上述范围和对象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上述范围和对象中,2012年7月1日以前已退休(职)人员,原养老金标准不变,从2012年7月1日以后,统一执行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三)上述范围和对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前与理顺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四)上述范围和对象中,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办理正式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退休(职)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实行“五年过渡补差”政策,对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加发待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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