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采购、租用、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达到《黄冈市市区招标项目进场规模标准》(黄招标管委会[2011]4号)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
第十四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第一类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前,须将招标文件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查,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审查包括承建单位资质要求审查、设备技术指标一致性审查、合同付款验收条款审查、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等。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建设一律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须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不得开始建设。监理费用应足额纳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第一类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⑴项目所在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提交湖北省保密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的批复。
⑵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等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