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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第七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第一类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附带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明细预算进行审核,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对于通过初审的第二类项目,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指导下编制和完善网络互通、系统共享接口技术方案,并预留接口开发资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项目申报部门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评审。

  第十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市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向项目申报部门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须重新完善方案后再进行评审,再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次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再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变更,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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