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导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积极处理各类问题,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1.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占用村民责任田等问题,尽可能减少村民的经济损失。
2.教育和督导村民保护好已建成和即将要建设的各类设施,严禁破坏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严禁在已经修好的边沟上种庄稼。
3.严禁出现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严厉打击。
(五)建立监督机制。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预防腐败工程。一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二是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三是通过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四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五是通过领导机关进行监督;六是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监督。要聘请监理、工程总监,加强对各个监理、施工队伍进行行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六)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职责分工,对工作出现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其后果的,要责成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问责。
(七)建立资金监管与拨付机制。明确财务部门的资金拨付程序及审计办法。协调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资金打捆使用。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资金按合同约定顺利拨付;确保资金监管和运行安全”。
(八)建立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队伍招投标及退出机制。县指挥部每月或每季度都要组织专家对中标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履行合同比较好的单位进行表彰鼓励,对不信守合同的单位执行退出机制,严防出现豆腐渣工程。
(九)搞好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成后的后期管护工作。
1.明确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县指挥部要和乡(镇)政府签订项目建成后的接管责任书,明确其对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责任。乡(镇)政府应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树木、桥、涵、路、沟、渠、电力等设施的管护,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2.农业部门为项目后期管护的牵头监管单位,履行项目建成后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项目区所有设施的管护工作。代表政府对林业、交通、水利、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
(十)建立效能监察机制。县效能办要把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在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所承担的职责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施效能监察,落实一票否决制。
二、市土地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