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验收内容
1.复垦土地是否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2.复垦土地宗数、面积情况;
3.复垦土地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5.复垦土地耕种情况。
第九条 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土地复垦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材料,询问相关情况;
3.按照验收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
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 土地复垦《验收报告》作为衡量推进拆旧复垦工作成效和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按照规定,不作为归还周转指标、备案使用节余指标、项目区竣工或扩大建新项目占地规模的凭证。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增减挂钩项目组织与实施;推进拆旧复垦的主要做法及任务完成情况;拆旧区新增农用地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突出新增耕地情况);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及农民利益保护情况;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拆旧建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建新项目用地供应、节约利用及建新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增减挂钩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3.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拆旧区复垦土地、建新区实际占地的勘界报告及勘界图;
6.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
7.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8.建新项目用地供应批准文件;9.拆旧建新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1.拆旧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复垦土地是否位于拆旧区;2.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3.新增农用地特别是复垦为耕地的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