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第五条 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复垦验收
第七条 申请复垦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验开展情况;复垦土地位于项目拆旧区情况及宗数、面积;复垦土地质量情况;土地复垦主体及投资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拆旧复垦的主要经验做法;下一步拆旧复垦计划安排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项目区复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
6.项目区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