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 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