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
4.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12月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因专科专病需要采购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首先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用药计划,由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县级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批准方可采购,并实现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一次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
5.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各县(市)、区通过采取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6.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村卫生室必须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立基本诊疗、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农合管理等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和乡镇卫生院相同的电子处方和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票据。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的电脑发放工作;在12月21日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培训任务。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