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疫苗服苗者相关病例损害程度等级评定,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受种者出现肢体麻痹等临床表现满2年后的1年内,向设区市或省医学会提出脊髓灰质炎疫苗服苗者相关病例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程序按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依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章 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经济年鉴》为准),最长补偿10年。
计算方法:受种者死亡一次性补偿费=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第二十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一至十级伤残等级,补偿系数为1-0.1,最长补偿20年。
(一)一级损害(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0。
(二)二级损害(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
(三)三级损害(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
(四)四级损害(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
(五)五级损害(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
(六)六级损害(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
(七)七级损害(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