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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在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投诉或者举报。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给予中标人不少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二)招标人违反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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