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三)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逾期送达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的;
(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当日在新乡市房产管理局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1日内在新乡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