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持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文件和信誉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有投标竞价的,投标文件可以设立经济标,经济标文件应当按前款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形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信誉标和经济标应当分别编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地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提交截至时间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