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投标保证金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有效期截至时间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向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