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