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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新政办[201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破解物业服务业发展中的难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享有规范优质的物业服务,推进全市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我市有关“4050”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新乡、提高群众生活
  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拓宽思路、多策并举”的原则,大力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广大业主提供规范优质服务,拓宽物业管理领域,扩大物业专业化、科学化管理覆盖面,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优化生产生活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目标
  (一)新建住宅小区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达到100%,到2015年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
  (二)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施行前期物业管理,实施项目招投标率达100%。
  (三)积极实施物业管理创优达标活动,每年创建2-3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四)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到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率达50%以上。
  (五)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和部门(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率达100%,从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六)每年新增500-1000个就业岗位。
  三、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推进措施
  (一)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1.建立市、县(市)两级物业管理体系。要加强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力量,切实担负起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大力推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
  2.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企业信誉信息档案和从业人员信息库,对新进入的公司,要严格执行各项指标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年度动态考核力度,对经营能力差,管理水平低,信誉不良的公司要实行黄牌警告,发现有转包项目,转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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