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章规定的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